某人在甲地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在乙地盗窃摩托车一辆 在丙地调戏 侮辱妇女一人 在丁地入户抢劫致人死亡
轻伤,侮辱,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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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在甲地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在乙地盗窃摩托车一辆,在丙地调戏、侮辱妇女一人,在丁地入户抢劫致人死亡,则审理该案的法院是:()
A.甲地基层人民法院
B.乙地基层人民法院
C.丙地基层人民法院
D.丁地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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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考点】地区管辖;级别管辖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本案中甲、乙、丙、丁四地都是犯罪地,因此,四地法院都有管辖权。但甲、乙、丙三地犯罪都是轻罪,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而丁地的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法解释》第13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不仅丁地是主要犯罪地,而且该抢劫罪应由丁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全案都应由丁地中级法院管辖。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