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厂女工王某从工厂下班回家途中 被一名歹徒拦路强奸 后住院治疗一个多月 出院后仍长期精神恍惚
案情:某厂女工王某从工厂下班回家途中,被一名歹徒拦路强奸,后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出院后仍长期精神恍惚,后经多方医治才恢复正常。为查找和惩治作案人,王某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了案,还向邻居和丈夫说了被强奸的事实。一周以后,夫妻之间因此发生口角,被害人王某服毒自杀(幸及时送医院抢救,未死)。不久,该案告破,作案人被抓获归案,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该案中,被害人王某向人民法院要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强奸者)赔偿因自己遭受强奸而住院治疗时所支付的医药费、误工费以及医治精神恍惚所花费的费用,法院是否应当全部支持?
(2)如果被害人王某提起因自杀抢救而花费医药费用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法院是否应当支持?理由是什么?
(3)假如被害人王某服毒自杀后死亡,她的丈夫可否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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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物质损失的范围
【解析】(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谓物质损失,主要指经济损失,即可以用金钱予以量化的损失。而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而遭受的精神、人格、名誉和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损失,常常因人、因情、因地而异,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要求经济赔偿。根据该条规定,法院应当支持被害人王某所要求的因自己遭受强奸而住院治疗时所支付和损失的医药费,误工费以及医治精神恍惚所花费的费用。需要注意的是,治疗精神疾病所花费的费用是已经经过医学治疗后量化的物质性损失,故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
(2)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以犯罪行为直接引起的物质损失为条件,如被告人行凶伤害,致使被害人伤残,需要治疗的费用;再比如由于被告人盗窃、抢劫,致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则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被告人强奸、污辱造成被害人精神痛苦,继而引发其他自伤自残行为,由此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并非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也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上述情况中,被害人服毒自杀后的抢救医疗费用,并不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直接引起的,因此被害人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经济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不予支持。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6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所以王某的丈夫属于其近亲属范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