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诉陈某离婚一案 县法院于2009年12月判决准予徐某与陈某离婚 儿子陈亮归徐某抚养 陈某每月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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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诉陈某离婚一案,县法院于2009年12月判决准予徐某与陈某离婚,儿子陈亮归徐某抚养,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陈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于2010年3月判决驳回陈某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后,陈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将儿子陈亮送到陈某父母家中藏起来,不让徐某与儿子见面。徐某于2010年6月向市中级法院申请执行,请求人民法院帮自己把儿子要回来。据此,请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强制执行中,人民法院发现陈某因病在家,已3个月没有收入,家中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不撤回执行申请,但可以等一段时间再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终结执行 B.中止执行 C.暂缓执行 D.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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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考点】中止执行
【解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5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