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酒楼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由乙为甲新建酒楼。经甲同意 乙将主体的施工分包给丙公司。后整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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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酒楼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乙为甲新建酒楼。经甲同意,乙将主体的施工分包给丙公司。后整个酒楼新建工程验收合格,甲向乙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乙未向丙支付工程款。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乙、丙之间分包合同有效
B.甲可以撤销与乙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C.丙可以乙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
D.丙可以甲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但法院应当追加乙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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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D
《合同法》第272条第3款的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乙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公司违反了法律强制规定而无效。故A项错误。甲乙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并不存在瑕疵,所以B项甲可以撤销与乙之间的合同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故C项正确。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法院只是追加分包人为案件当事人,并非是应当追加分包人为第三人,所以D项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