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大 熊二 光头强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 公司运营三年后 股东光头强认缴的出资有一半尚未到账 股东
股东,光头,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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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大、熊二、光头强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公司运营三年后,股东光头强认缴的出资有一半尚未到账,股东会上其他股东可以对光头强的下列哪些股东权利予以限制()
A.利润分配请求权
B.查阅公司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的请求权
C.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的权利
D.新股优先认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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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D
根据《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6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对于“新、剩、利”即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可以做出合理限制。AD正确。
而不能限制股东查阅公司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等权利,这些权利主要依据股东资格而取得享有,与实际出资无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