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李某与王某共同设立合伙企业。三人签订了合伙协议 约定张某以人民币10万元 现金出资 李某以房
张某、李某与王某共同设立合伙企业。三人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张某以人民币10万元 现金出资,李某以房屋作价人民币20万元出资,王某以劳务作价人民币5万元出资;各合伙人 按出资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10年3月向银行贷款人 民币10万元,期限为一年。2010年8月张某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李某与王某 表示同意,同月,张某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10年9月,吴某入伙。吴某入伙后,因经营环 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11年1月,李某、王某和吴某决定解散合伙企业,但对未到期的银 行贷款未予清偿。2011年3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要求该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 已经解散,遂向各合伙人要求偿还全部贷款。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下列哪种行为是即使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吴某也不可为的?( )
A.与第三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
B.将自家的粮食卖给合伙企业
C.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出质给第三人
D.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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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合伙企业法》第3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 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因此,A项所述是合伙人绝对禁止的行为,即使其他合伙人一致 同意,其也不能为。《合伙企业法》第32条第2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 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排除B项。根据《合伙企业法》第 25条的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 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故排除C项。《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1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 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故排除 D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