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普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 医师注明理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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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普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医师注明理由可以

A:适当延长用量期限 B:可延长至10日用量 C:可延长至15日用量 D:可延长至20日用量 E:可延长至30日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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