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4号令) 药品通用名必须用中文显著标示 通用名与商品名比例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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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4号令),药品通用名必须用中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比例不得

A.大于1:2,指大小B.小于1:2,指大小C.小于2:1,指单字面积D.大于1:1,指面积E.大于2:1,指总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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