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在我国经济特区的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1999年9月设立并开始生产经营 经营期限12年 该企业适
设在我国经济特区的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1999年9月设立并开始生产经营,经营期限12年,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15%,地方所得税税率3%。1999 - 2004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见下表:(单位:万元)

2005年度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购进国产现金机械设备并投入使用,支付设备价款12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20.4万元、运输费6万元、安装费3万元。
(2)全年外购原材料共计金额900万元,取得税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153万元并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支付购进原材料的运输费用共计30万元。
(3)全年销售产品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收入2800万元,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入351万元。取得技术性服务收入110万元,取得安装、修缮收人45万元。
(4)全年应扣除的产品销售成本2000万元,发生销售费用300万元,发生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620万元(其中含交际应酬费25万元)。
(说明:该企业1999年经营时间不足6个月,选择2000年为获利年度;地方所得税不享受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材料,计算有关纳税事项,需计算出合计数:
2005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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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应纳税所得额 =2800 +351 ÷ (1+17%) +110 +45 -2908. 85 -6.85 (营业税)=339.3 (万元)
2005年抵免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339. 3 x (15% +3% ) =61. 07 (万元)
2004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80 X (15% X50% +3%) =8. 4 (万元)
2005年比2004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61. 07 -8.4 =52. 67 (万元)
只能抵免52. 67万元
2005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61.07 -52. 67 =8.4 (万元)
提示: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都用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