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乙 丙 丁四人设立某有限合伙企业 其中甲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丁为有限合伙人。丁的下列行为中 不视

财经类 执行人,合伙人,事务 已帮助 人

甲、乙、丙、丁四人设立某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丁为有限合伙人。丁的下列行为中,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有()。

A.丁为该有限合伙企业向某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

B.丁为自身利益查阅该有限合伙企业会计账簿

C.丁发现甲私自开设另一合伙企业从事与该有限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侵害该有限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遂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D.丁参与该有限合伙企业某项目决策,并负责监督工程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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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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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案:ABC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选项B);(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选项C);(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选项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