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甲公司主要从事化妆品的生产和销售 2015年有关涉税事项如下: (1)201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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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甲公司主要从事化妆品的生产和销售,2015年有关涉税事项如下:

(1)2015年4月1日新购进一台专门用于研发的检测设备,单位价值为100万元。甲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其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予以扣除。

(2)2015年发生尚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420万元。其中,列支检测仪器(2013年4月购进)的折旧费20万元,该检测仪器既用于研发活动,又用于日常生产的常规性检测。

(3)甲公司将一批自产化妆品用于抵偿对乙公司的债务,债务重组所得200万元。

(4)甲公司向关联企业丙公司支付管理费20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将检测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予以扣除的做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研究开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金额是多少?

(3)对于甲公司的债务重组所得,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4)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的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准予扣除?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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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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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甲公司的做法正确。根据规定,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研究开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金额=(420-20)×50%=200(万元)。

    【解析】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者租赁费,允许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对既用于研发活动,又用于日常生产的常规性检测,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对于企业债务重组所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的,可在今后5个纳税年度内,匀计入所得额;低于50%的则应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纳税。

    (4)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