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乙为甲个人债务的债权人 当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乙的债务时 根据合伙企业
债务,债权人,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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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乙为甲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当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乙的债务时,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
A. 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 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 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D. 以对甲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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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1)选项AD: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选项B: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