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与另一个合伙人在A市共同兴办了一家合伙企业(简称甲企业) 双方出资比例 5: 5。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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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与另一个合伙人在A市共同兴办了一家合伙企业(简称甲企业),双方出资比例 5: 5。2016年年初,李先生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了 2015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以及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该合伙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反映:合伙企业2015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70万元,投资收益10万元,营业成本43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4万元,销售费用5. 5万元,管理费用8. 5万元,营业外支出5万元,利润总额14万元。经税务部门审核,发现如下问题:

(1) 合伙企业在2015年给每位合伙人支付工资60000元,计入了相关成本费用中;

(2) 合伙企业每季度末向各个合伙人预付股利8000元,计入了管理费用中;

(3) 期间费用账户列支广告费2. 5万元和业务宣传费0.5万元,业务招待费1.6万元;

(4) 投资收益是合伙企业从其他被投资企业分回的红利;

(5) 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包括合伙企业被工商局处以的罚款5000元;

(6) 李先生以甲企业的名义租赁汽车,专门供家人生活使用。2015年的租赁费共3000 元,已计入营业成本;

(7) 李先生在B市另有乙合伙企业,分得2015年度利润6万元,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调整项目。李先生选择从甲合伙企业中扣除生计费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 计算甲企业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

(2) 计算甲企业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

(3) 计算李先生2015年在甲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4) 计算李先生2015年来源于甲企业的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热搜:合伙企业是指几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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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70×15% =10.5 (万元)

    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 5+0.5=3 (万元),准予据实扣除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70×0.5% =0.35 (万元)<1.6×60% =0.96(万元)。可以扣除0. 35万元

    合计金额=3 +0.35 =3.35 (万元)。

    (2)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扣除,可扣生计费

    故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000 ×2 —12 ×3500 ×2 =36000 (元)

    预付股利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 ×8000 ×4 =64000 (元)

    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000 -3500 = 12500 (元)

    投资收益10万元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故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

    工商局的罚款不得税前扣除,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

    租车费用于家庭支出,故不得税前扣除,故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0元

    甲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140000 + 36000 + 64000 + 12500 - 100000 + 5000 + 3000 = 160500(元)。

    (3) 李先生在甲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160500 ÷2 =80250 (元)。

    (4) 李先生来源于甲企业的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80250?× 30% - 9750 = 14325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