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甲公司2015年为中国乙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咨询服务 为此在乙公司所在市区租赁一办公场所 具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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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甲公司2015年为中国乙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咨询服务,为此在乙公司所在市区租赁一办公场所,具体业务情况如下:

(1) 1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确定内部控制咨询服务具体内容,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8个月,服务收费为人民币600万元(含增值税),所涉及的税费由税法确定的纳税人一方缴纳。

(2) 1月12日,甲公司从国外派业务人员抵达乙公司并开始工作,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

(3) 9月1日,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通过后确认项目完工。

(4) 9月3日,甲公司所派业务人员全部离开中国。

(5) 9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全额付款。

(其他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对甲公司采用“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并核定利润率为15%,甲公司运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甲公司为此项目进行的采购均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 回答甲公司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期限。

(2) 回答甲公司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期限。

(3) 计算甲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4) 计算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

(5) 计算甲公司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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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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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 甲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600/1.06×15%×25% =21.23 (万元)。

    (4) 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600/1.06×6% =33.96 (万元)。

    (5) 甲公司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合计=33.96 ×(7% + 3% +2%) =4.08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