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甲公司于2019年2月1日根据合同开出一张3个月后到期的商业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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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于2019年2月1日根据合同开出一张3个月后到期的商业汇票,经丙银行承兑,交付给乙公司作为预付款。乙公司收到汇票后,于2019年3月10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以偿付债务,但没有注明背书日期。丁公司收到汇票后,因疏忽直到2019年5月20日才向丙银行提示付款。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没有注明背书日期,该背书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2)丁公司提示付款的日期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3)如果丁公司被丙银行拒绝付款,可以向谁追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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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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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没有注明背书日期的背书有效。根据规定,背书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2)丁公司提示付款的日期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在该票据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本题中到期日为2019年5月1日,丁公司应在2019年5月IO日前向丙银行提示付款。

    (3)如果丁公司被丙银行拒绝付款,可以向丙银行和甲公司追索。根据规定,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除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