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某上市公司董事。2018年1月8日和2018年1月22日 甲通过其配偶的证券账户 以20元/股
配偶,账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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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某上市公司董事。2018年1月8日和2018年1月22日,甲通过其配偶的证券账户,以20元/股和21元/股的价格,先后买入本公司股票2万股和4万股,2018年7月9日,甲以22元/股的价格将6万股全部卖出。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通过上述交易所得收益中,应当归人公司的金额是( )。
A.2万元
B.4万元
C.0元
D.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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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短线交易。上市公司萤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人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本题中,2018年1月22日买入.7月9日卖出的4万股,构成短线交易行为。收归公司的金额=(22-21)x40000=4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