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以来 甲股份有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导致无力偿还各项到期债务。债权人乙公司201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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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以来,甲股份有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导致无力偿还各项到期债务。债权人乙公司2018年1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2018年2月8日,人民法院公告裁定受理债权人乙公司对甲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指定了管理人,同时公告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为2个月。2018年4月15日,人民法院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对债权进行核查,选举了债权人会议主席,并表决通过了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018年6月1日,管理人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2018年7月1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由出资人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队重整计划分别进行了表决,部分表决情况如下:(1)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共8家,债权总额为500万元;其中3家出席了会议,代表的债权额共计250万元,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全部同意重整计划草案。(2)普通债权人共l8家,债权总额800万元;出席会议的普通债权人共13家,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I1家(所代表的债权额共计680万元)。因部分享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对重组计划草案表示有异议,甲公司与管理人在与享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18年8月8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间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债权人会议行使的职权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根据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情况,重整计划草案是否已经表决通过?并说明理由。

(5)人民法院在担保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有异议的情况下,批准重整计划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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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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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间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在本题中,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为2个月符合规定。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在本题中,2018年2月8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债权申报期2个月,2018年4月8日债权申报期限届满,故2018年4月15日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符合规定。

    (3)①债权人会议有权对债权进行核查。根据规定,核查债权是债权人会议的职权。②债权人会议无权选举债权人会议主席。根据规定,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在有完全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③债权人会议有权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破产财产变价、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根据规定,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是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4)重整计划草案未通过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根据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分组表决.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在本题中,①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组,出席会议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全部通过表决,但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50%,未能满足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故该表决未通过。②普通债权人组,出席会议的普通债权人过半数通过表决,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85%.满足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故表决通过。

    (5)人民法院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人民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只有在担保债权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损失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强行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本题中,并未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进行清偿,故人民法院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