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日 甲公司为支付货款 向乙公司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4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承兑银行已
2017年3月2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4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已经签章,票据到期日为2017年9月2日。2017年4月28日,乙公司为支付货款,拟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遂在背书人签章一栏签章背书,但未填写被背书人名称,亦未交付。同时,应丙公司要求,乙公司让A公司在票据上做了保证,A公司也在票据上完成了保证签章事项。2017年5月1日,乙公司财务人员王某利用工作之便,盗走存放于公司保险柜中的该汇票。乙公司未能及时发觉。王某盗取汇票后,未在汇票上进行任何记载即直接交付给丁公司,换取现金。2017年5月18日,丁公司将该空白背书汇票交付给戊公司,用以支付所欠货款。戊公司对前述事实均不知情。戊公司在汇票被背书人栏内补记了自己的名称。2017年5月20日,乙公司发现汇票被盗,遂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1日发出公告。公告期间,无人申报票据权利,但因律师工作失误,乙公司未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法院遂于2017年8月25日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2017年9月5日,戊公司向承兑人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按照汇票金额向戊公司支付了款项。要求:根据以上内容,回答下列问题。(1)王某是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2)丁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3)戊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4)A银行的付款行为是否正当?并说明理由。(5)若戊公司被拒绝付款而向保证人A公司追索.A公司能否以票据被盗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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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某未取得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本题中,王某系偷盗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2)丁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因恶意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本案中,丁公司明知王某是盗窃,仍然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3)戊公司取得票据权利。虽然王某与丁公司之间的汇票转让行为无效,丁公司未取得票据权利,但戊公司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并支付了相应对价,因此可以善意取得票据权利。此外,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A银行的付款行为正当。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票据权利恢复正常,持票人在付款期间内提示付款,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5)保证人A公司不能以票据被盗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只有当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欠缺票据形式要件而无效时,保证人的票据责任才免除。本案中,戊是合法的持票人,A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