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张某与王某于2002年结婚 婚后没有生孩子。 2004年春节过后 夫妻俩决定生育 于是到
案情介绍:张某与王某于2002年结婚,婚后没有生孩子。 2004年春节过后,夫妻俩决定生育,于是到所在辖区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办理了准生证。 2005年6月 1 日小孩出生了。区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的两位工作人员声称张某夫妇违反了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决定罚款2000元。张某夫妇拒绝接受罚款。区计划生青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声称:市计生局已于2004年9月 12 日发布通知,该通知规定:凡在2004年元月以后至该通知发布期间办理的准生证,统归无效……". 2005年7月 1 日,张某夫妇提起行政复议。
问题:
(1)张某夫妇是否有权提起行政复议?为什么?
(2)张某夫妇在对区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时,是否有权一并对市计生局于2004年9月 12 日发布的通知提起复议?为什么?
(3)张某夫妇应向哪一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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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张某夫妇有权提起行政复议.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本案是张某夫妇对计划生青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不服。
(2)有权一并对市计生局于2004年9月 12 日发布的通知提起复议。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不合法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3)张某夫妇应向区人民政府或市计生局提起行政复议。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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