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上海两家公司和香港某公司三方共同出资42万美元 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的纸制品公司——甲公司 专营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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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上海两家公司和香港某公司三方共同出资42万美元,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的纸制品公司——甲公司,专营纸制品的生产与销售。两年后,甲公司由于缺乏流动资金而向乙银行申请借款78万元人民币,并以甲公司的机器设备作为抵押品。该机器设备的抵押价值按其账面值计价,银行经审查后发放该项贷款,期限1年。该贷款到期后,甲公司因无力偿还,申请贷款展期1年。

  经过一段时间,甲公司由于中外双方不合,经营不善,亏损严重,资不抵债。公司董事会决定成立清算小组,将公司清盘解散,并报当地政府批准,由当地财贸办主持清算小组的日常工作。甲公司对外发布公告后,乙银行立即申报债权,此时甲公司欠乙银行的贷款本息余额已达128万元。

  甲公司的清算工作开始后,在清算工作会议上,甲公司及甲公司的所有债权人一致认为,甲公司抵押给乙银行的机器设备处理后,所得款项应全部用于偿还乙银行的贷款本息。但这些机器设备均属海关进口保税物资,须经海关核销同意方可处理,否则要交纳较高的关税(根据海关有关规定,此类机器设备进口5年后才可免税,甲公司的机器设备进口已满5年)。然而,由于甲公司与另一家企业有债权债务纠纷,这些机器已被后者搬走,以免收租售费的形式抵偿了债务。海关保税物资被挪他处,海关无法进行确认核销关税额,因此处理抵押物的工作只好暂停,后当地财贸办与清算小组经过长达1年的努力、协调,终于将设备索回,办妥海关核销手续,但此时设备已破烂不堪。

  当地财贸办在未通知乙银行的情况下,擅自将这些抵押品变卖,由于这些机器设备本来就不属于先进设备,经历若干年的使用后,已完全属于淘汰设备,再加上外商进口设备时高估价值,使得这些设备处理变卖后价值所剩无几。此后,当地财贸办又私自处理变卖所得,将变卖款项24万元中的7万元用于支付工资、律师费、审计费等。当乙银行派员重新审理此项贷款时,甲公司仅剩7万元可用于归还贷款本息,而甲公司欠乙银行贷款本息此时合计数为174万元,故此笔抵押贷款最终给该银行造成了巨大损失。

  [问题] 试根据我国《担保法》对这一事件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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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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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贷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规定的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发放的贷款。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债务合同到期后,若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抵押权人(即债权人)有权依法将抵押物折价或者变卖,变卖的价款债权人可优先受偿。为了保证能及时对抵押物进行处分,在合同签订时债权人应对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的合法性、价值、可流通性等方面进行认真的审核,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商业银行在风险产生后,为减少损失,除运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外,还要积极采取行动,配合法院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争取通过另外途径解决问题,否则,在目前我国这种状况下,坐等裁决是无法保全信贷资产的,银行最终会遭受严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