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乙 丙 丁四个自然人签订协议 投资建立以生产性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为4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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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签订协议,投资建立以生产性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40万元人民币。甲、乙、丙三个人均以货币出资,投资额分别为10万元、10万元、5万元,丁以专利技术投资,该专利技术已向国家专利局申报,但尚未拿到专利证书。该专利协议作价20万元。同时,协议还规定:
第一、公司章程由丁独立起草,无须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甲为执行董事,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及公司总经理。
第三、由甲提议,乙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兼任公司监事。
第四、公司成立后不足资金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筹集,并计划发行公司债券20万元。
第五、修改公司章程或与其他公司合并时,需经全体公司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六、公司前三年无论盈利与否,均不提取盈余公积金。
根据以上资料,结合公司法规定,分析说明以上不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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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答案:1丁以专利权出资时不符合规定,因为其还未成为该专利的合法所有人,另外该专利应以作价评估价值为主。
2以生产性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3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共同起草并通过方为有效。
4乙可以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但不得担任监事。
5公司不具有发行债券的主体资格。
6修改公司章程或公司合并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7公司只要有盈利必须提取法定的公积金与公益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