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乙签订买卖合同 双方约定甲于1月20日将货交付给乙 乙于1月21日付款。但是甲并未如期交货 1月21日乙也没有
双方,买卖合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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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于1月20日将货交付给乙,乙于1月21日付款。但是甲并未如期交货,1月21日乙也没有付款。1月22日,乙得知甲已经将该批货物转卖给他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甲则称乙并未按时付款亦为违约,因此不同意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的主张有理,本案属于双方违约
B.甲的主张无理,乙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C.甲的主张有理,但甲应承担主要责任
D.甲的主张无理,乙乃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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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本题考查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在存在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因此乙的行为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