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民国时期新型的城市地方行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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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民国时期新型的城市地方行政体制。

热搜: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中的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包括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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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考答案:在全国范围内将城市设置为地方行政机关是在中华民国时期。在清末民初的地方自治市发展基础上,1921年7月,北洋政府大总统徐世昌颁布了《市自治制》。根据规定,市作为中央政府和省的下属地方行政组织,分为特别市和普通市两种。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先后颁布了1928年的《特别市组织法》和1930年的《市组织法》,进一步统一了城市行政设置。根据《市组织法》,特别市改名称为院辖市(行政院)。院辖市地位等同于省。根据《市组织法》,普通市改名称为省辖市。省辖市地位等同于县。市政府作为市行政机关,掌管全市行政事务的职能。市政府设市长,作为最高长官,掌管全市的一切行政,负责执行上级行政所委办的事务,并掌管下属官员的任免、考核、奖惩等。院辖市的市长由国民政府简任,其地位与省长相同;省辖市的市长由省政府呈请国民政府任命,地位与县长相同。市政府设置局或者科,分掌各项行政事务。市政府设市政会议,作为行政辅助机关,由市长、秘书长、参事、各局科的局长和科长组成。市政府的下级组织,分别划分为区、坊、闾、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