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内资企业 公司于2009 年1月?2012年2月开发“东丽家园”住宅项 目 发
府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内资企业,公司于2009 年1月?2012年2月开发“东丽家园”住宅项 目,发生相关业务如下:
(1) 2009年1月通过竞拍获得一宗国有土地使 用权,合同记载总价款17000万元,并规定 2009年3月1日动工开发。由于公司资金短缺, 于2010年5月才开始动工。因超过期限1年未 进行开发建设,被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 地受让总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
(2)支付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 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间接开发费用合计2450 万元。
(3) 2011年3月该项目竣工验收,应支付建筑 企业工程总价款315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当期 实际支付价款为总价的95%,剩余5%作为质量 保证金留存两年,建筑企业按照工程总价款开具发票
(4)发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1200万元,向商 业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600万元,其中含超过贷 款期限的利息和罚息150万元,已取得相关凭 证。
(5) 2011年4月开始销售,可售总面积为45000 m2,截止20ll年8月底销售面积为40500m2 , 取得收人40500万元;尚余4500 m2房屋未销售。
(6) 2011年9月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房地产开发 公司就“东丽家园”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箅, 公司以该项目尚未销售完毕为由对此提出异议。
(7) 2012年2月底,公司将剩余4500 m2房屋打 包销售,收取价款4320万元。(其他相关资料: ①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5%;②城市维护建设 税税率为③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④ 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序号回答下列问题,如 有计箅,每问需计箅出合计数。
(1)简要说明主管税务机关于2011年9月要求 府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 算的理由。
(2)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对缴纳 的土地闲置费是否可以扣除?
(3)计算2011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 扣除的土地成本金额。
(4)计算2011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箅时可 扣除的开发成本金额。
(5)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对公司 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6)计算2011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 扣除的开发费用。
(7)计算2011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 扣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8)计算2011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 增值额。
(9)计算2011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 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10)计算2012年2月公司打包销售的4500m2 房屋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
(11)计算2012年2月公司打包销售的4500m2房屋的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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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巳转让的 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 例在85%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 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府城房地产开发公司截止2011年8月底已经销 售了 40500m2的建筑面积,占全部可销售面积 45000m2的90%,已经达到了主管税务机关可 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 费在土地增值税税前不得扣除,但在企业所得 税税前可以扣除。
(3)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金额=(17000 + 17000X5%) X90% = 16065 (万元)
(4)可以扣除的开发成本金额=(2450十3150) X90% = 5040 (万元)
(5)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和罚息在土地增值税 税前不能扣除,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 600万元中其他的利息支出在土地增值税税前可 以扣除,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也可以扣除。
(6)可以扣除的开发费用=(600 - 150) X 90%+ (16065 + 5040) X 5% = 1460. 25 (万 元)
(7)可以扣除的税金= 40500 X 5%X (1 + 7% + 3%) =2227.5 (万元)
(8)扣除项目金额=16065 + 5040 + 1460. 25 + 2227.5 + (16065 + 5040) X 20% = 29013. 75 (万元)
增值额=40500 —29013. 75 = 11486. 25 (万元)
(9)增值率=11486. 25 ÷ 29013. 75 X 100% = 39. 59%
应纳土地增值税=11486. 25 X 30% = 3445. 88 (万元)
(10)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29013.75 ÷ 40500 = 0. 72 (万元)
(11)扣除项目=0. 72X4500 = 3240 (万元) 增值额=4320 — 3240=1080 (万元) 增值率= 1080 + 3240X100% = 33. 33%
应纳土地增值税= 1080X30% = 324 (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