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8日某县食品生产企业的财务人员找到信达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张鑫 要求对企业
2013年4月18日某县食品生产企业的财务人员找到信达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张鑫,要求对企业的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代理审查,出具增值税纳税情况鉴证报告,并代为撰写向县税务稽查局的自查报告,同时表示此项业务的报酬可以不通过税务师事务所而直接付给张鑫个人。按照注册税务师执业的有关要求签订协议后,张鑫及其辅助人员于2013年4月18日~2013年4月25日对该食品生产企业2012年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发现该生产企业经常从农民、集贸市场的小商贩处购进农产品,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额,此外该生产企业还从一家蔬菜批发企业购进蔬菜,由于自2012年1月1日起蔬菜在批发环节免增值税,因此该生产企业根据蔬菜批发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注明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原材料和销售产品取得的运输发票包括从营改增试点地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有试点地区的运费结算单据;从非试点地区取得的运费结算单据有分别注明运费和装卸费的,也有将运费和装卸费合在一起开为“运杂费”的,企业都抵扣了进项税额。
(1)张鑫能否代食品生产企业撰写向县税务稽查局的自查报告?为什么? (2)此项业务张鑫能否个人收款?并简述理由。(3)食品生产企业增值税缴纳中存在何种问题?(4)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要求张鑫在鉴证报告和自查报告中对企业存在的问题不予反映,张鑫在执业时应如何处理? (5)如果张鑫在代其出具自查报告和鉴证报告时未如实反映上述问题,造成食品生产企业少纳增值税,双方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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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鑫可以代食品生产企业撰写自查报告,这属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范围中的“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业务。(2)张鑫个人不可以收款,注册税务师执业应该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承接业务。 (3)该食品生产企业存在多抵扣进项税额问题①农产品收购发票只能是收购企业向农业生产者开具,该食品生产企业可以向农民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但不能向集贸市场的小商贩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由于向小商贩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导致多抵扣了进项税额。②蔬菜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导致该企业多抵扣了进项税额。③企业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运费结算单据(铁路运输除外)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从非试点地区取得的运费结算单据只能按运费和建设基金的合计数抵扣进项税额,对于合计写为“运杂费”的运费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4)委托人示意注册税务师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注册税务师应当拒绝出具报告,并劝告其停止违法活动,否则税务师事务所可单方终止代理协议。(5)代理人知道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在该项业务中,张鑫及其所在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食品生产企业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张鑫及其所在税务师事务所处食品生产企业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