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税务师事务所受托对某服装生产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该企业 系全部由自然人出资的
某税务师事务所受托对某服装生产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该企业 系全部由自然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营各式服装的生产和销售;经营地址为某市城 区。2008年12月编制的年度利润表如下:

注册税务师对该企业2008年度有关账户明细记录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发现如下 情况:
1. “营业费用”中有广告费和宣传费300000元;市内销售分公司2008年度房租费 200000元;样品费600000元,其余为销售部门人员工资奖金及办公费用。其中样品为领 用的本公司生产的各种款式的服装(注;增值税不视同销售),经审核生产成本合计为 600000元,同类不含税销售价格为800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费用 600000元
贷:库存商品 600000元
2. “管理费用”中有业务招待费1200000元;允许扣除的劳动保护费150000元;缴 纳印花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税金180000元;其余为管理人员工资、日常办公费用 和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等。其中劳动保护费中有一部分是给车间生产工人发放的自产工作 服,经审核生产成本为120000元,同类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60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120000元
贷:库存商品 120000元
3. “财务费用”全部为向银行贷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有关结算费用。经审核部分贷 款资金用于新生产车间的建造,其相应的利息为160000元。新生产车间已于12月份投入 使用。
4. “投资收益”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被投资的甲公司董事会决定分配的利润360000元; 二是将原持有乙联营厂的股权转让增值500000元。经审核,甲公司的投资分利款当年并未 收到;原对乙联营厂以货币资金投资700000元,拥有30%股份,2008年6月以1200000元 转让,转让时乙联营厂财务报表显示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合计1000000元。
5. “营业外收入”为生产过程中的边角布料销售,未开发票收取现金的收入,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80000元
贷:营业外收入 80000元
6. “营业外支出”由四部分内容构成,一是通过当地“希望工程”办公室捐建希望 小学1000000元;二是因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被劳务部门处以罚款180000元;三是订 购的一批布料因国外订单取消而不再购进,预付的定金140000元抵付供货方索取的违约 金;四是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30000元。 .
7. “应付职工薪酬”账户各明细栏目反映,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合计2000000元 (人均月工资2500元〉;发生职工福利费合计400000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80000元;拨 缴工会经费24000元已取得相关工会拨缴款收据,同时又另行列支工会活动费40000元。 经审核企业使用12名残疾人员,支付其工资总额合计190000元。
8. “其他应收款”除备用金等短期借款外,其中有一笔发生在2008年4月的股东张 某借款250000元尚未归还,经审核董事会会议记录,为张某因购置住房资金不够向公司 的借款。
假定其他的业务企业处理正确,且与纳税无关。 问题:
根据纳税人的资料和注册税务师审核发现的问题,指出影响企业所得税的事项及 应如何作纳税调整。
热搜:某企业生产一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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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产货物用作样品,应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应以同类销售价确定为应税收 入,扣除产品成本,应纳税调整增加200000元(860000-60000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 费未超过税法扣除标准,允许全额税前扣除[58000000 + 800000 + 80000 ÷ (1 +17%)] X 15% =8830256?4元?2500000元。实际发生的房租费也允许税前扣除)
2.业务招待费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调整增加为 905658.12 元。
(税法允许扣除标准:[58000000 + 800000 + 80000 ÷(1 +17%)] )(5‰ =294341. 88(元)
超过标准部分:1200000 - 294341.88 = 905658.12 (元)
(自产货物用作劳动保护支出,属内部处置,不作视同销售,所发生支出允许税前扣 除;其他支出都允许税前扣除)
3.用于建造新生产车间的贷款利息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应通过折旧方式扣除, 当年度尚未计提折旧〉,应纳税调整增加160000元。
4.投资方已作出利润分配的投资分利,属于当年收益;分得的投资收益可以免征企 业所得税,应作纳税调整减少360000元。(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按规定计 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边角布料销售(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 宣传费的计算基数),应按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应补增值税:80000 ÷ (1+17%) X 17% = 11623.93 (元);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11623. 93X7% = 813. 68 (元);应补教育 费附加:11623.93 X 3% = 348. 72 (元)。因补缴增值税及附加,应纳税调整减少: 12786.33 元(11623.93 + 813.68 +348.72)。
6.公益性捐赠超过规定标准,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调整增加为 388334. 36 元。
税法允许扣除标准:(4950000 +160000 -12786. 33) X12% =611665. 64 (元);
超过标准部分:1000000 -611665. 64 = 388334. 36 (元);
违反劳动法规的罚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调整增加180000元(违约金允许税前 扣除);
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不允许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整增加为250000元。
7.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超过税法规定标准,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
应纳税调整增加为120000元。
税法允许扣除标准:2000000x14% =280000 (元);
超过标准部分:400000 - 280000 = 120000 (元)
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超过税前规定标准,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
应纳税调整增加为30000元。
税法允许扣除标准:2000000x2.5% = 50000 (元);
超过标准部分:80000 -50000 =30000 (元);
拨缴工会经费外发生的工会活动费,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调整增加为40000元; (拨缴工会经费未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允许税前扣除)。
安置残疾人员的工资,税前可以加计扣除100% ,应纳税调整减少为190000元。
8.股东借款未影响损益,与企业所得税无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