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李某与孙某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合伙企业 协议约定李某享有70%经营成果。同时李某也是甲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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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李某与孙某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合伙企业,协议约定李某享有70%经营成果。同时李某也是甲上市公司的个人股东兼董事,但未在甲公司任职。2012年聘请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纳税审核,相关业务如下:
(1)1月李某从甲公司借款10万元,年末未归还也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2)12月李某领取甲公司董事费12万元,从中拿出5万元通过经认证批准的非营利机构捐给受灾地区。
(3)2011年李某和孙某每人从合伙企业各领取工资6万元。
(4)2011年合伙企业会计利润50万元,其中包括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乙上市公司分得的股息10万元。
请根据以上资料,逐项分析应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用计算出具体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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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1,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年末未归还,也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所得”,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业务2,由于李某未在公司任职,取得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通过经认证批准的非营利机构捐给受灾地区的捐赠在限额内可以扣除。一般捐赠额的扣除以不超过纳税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30%为限。
业务3,李某和孙某的工资无需作为“工资、薪金所得”来纳税,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中纳税。
业务4,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乙上市公司分得的股息10万元,应该作为“股息、红利所得”单独纳税,剩余部分作为“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纳税。另外,李某和孙某二人投资者费用可以在计算“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