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签订船舶买卖合同 甲将所有的船舶“大东方1号”卖与乙 乙付了首期船款 余款交接船
船舶,首期,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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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签订船舶买卖合同,甲将所有的船舶“大东方1号”卖与乙,乙付了首期船款,余款交接船舶时结清,但未交接船。后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船舶卖与丙,丙付清船款并与甲交接完船,并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乙得知向法院起诉甲与丙,要求甲履行合同,并要求丙将船舶交还。下列关于本案的处理方式正确的有:()
A.乙有权要求甲履行交船义务
B.乙有权要求甲返还首期船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C.乙有权要求丙交还船舶
D.丙有权拒绝乙请求交付船舶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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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D
《海商法》第9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从题目中可知,丙为善意第三人,且船舶已经办理了登记,产生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故乙不能再要求甲履行交船义务,因为甲已经交付不能,但可以返还首期船款和承担违约责任。乙也不能要求丙交还船舶,因为丙是善意的第三人,其经过合法途径取得了船舶的所有权。本题当选答案为B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