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具有甲国国籍 其在乙国有住所 在丙国有动产 于2000年在丙国旅游时遭遇意外身亡。孙某的妻子在丙国法院起
国法,动产,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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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具有甲国国籍,其在乙国有住所,在丙国有动产,于2000年在丙国旅游时遭遇意外身亡。孙某的妻子在丙国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孙某在丙国的动产。丙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孙某的住所地法即乙国法,但是依照乙国的冲突规范又应当适用孙某的国籍国法即甲国法。最后丙国法院适用了甲国法。本案中,丙国法院这一法律适用过程实际上是( )。
A.转致
B.识别
C.间接反致
D.一级反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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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一级反致,即狭义的反致,它的法律适用过程体现为“甲国法一乙国法甲国实体法”。间接反致,又称“大反致”,它的法律适用过程体现为“甲国法一乙国法丙国法一甲国实体法”。转致,又称“二级反致”,是指当甲国法院在处理某国际民商事案件时,根据内国冲突规范的援引,应适用乙国法,但乙国法中的冲突规范规定,这个案件应适用丙国法(第三国法),如最后甲国法院按丙国实体法处理了这个案件,这个适用法律的过程,就叫转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