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10年11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30000元 增值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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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2010年11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30000元,增值税税额5100元。甲公司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1/10一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因素。编制甲公司销售实现和11月9日收到货款时的会计分录。(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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