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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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准入清单,报()批准后公布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准入清单

A、国务院

B、自治区人民政府

C、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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