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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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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