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 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 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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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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