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器有限公司2004年3月10日 在省外某市设立销售分公司并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由电器公司在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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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器有限公司2004年3月10日,在省外某市设立销售分公司并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由电器公司在当地与相关单位签订了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由电器公司预付了一年的租金。2004年6月15日,电器公司收到分公司所在地国税局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要求电器公司在6月底前到分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并支付罚款1000元。电器公司认为分公司尚未开展业务,也未取得收入,而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更不能接受处罚。2004年7月30日,电器公司又接到分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处罚决定书,要求电器公司办理其分公司的税务登记,并支付罚款5000元。电器公司于是向当地a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咨询,询问该事项为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什么、该处罚是否可免除、是否可以对税务机关的处罚行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税务师可否接受税务行政复议的委托。请就上述问题作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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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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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确答案:
    ①该事项办理税务登记有法律规定。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②该事项处罚的依据是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它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的两次处罚都是征管法规定的范围之内的。 
    ③税收征管法对该项违法行为规定是:责令改正同时“可以”处罚款,而不是“处”罚款,所以该处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免除。但本案所述情况属“情节严重”的,不能免除。 
    ④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按税务行政复议有关法规的要求可以提起税务行政复议。电器公司于6月15日和7月30日先后两次接到税务行政处罚通知,应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未逾期税务机关可以受理。该事项不涉及税款、滞纳金问题,可直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⑤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明确的税务代理业务范围,包括税务行政复议,所以税务师可以接受税务行政复议的委托。就税务行政处罚的合理性提出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