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3月 张女士的丈夫孙先生为张女士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 年缴保费3100元 受益人为孙先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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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张女士的丈夫孙先生为张女士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年缴保费3100元,受益人为孙先生。1999年2月,张女士与丈夫孙先生离婚。此时,该保单已经缴纳了2年保费,共计6200元。离婚后,张女士持有保单并继续为该份保险缴纳保险费。由于离婚时双方未就保单的有关权益达成协议,离婚后张女士虽然已缴纳了1年的保费,但保单上的投保人仍然是孙先生。1999年6月,张女士要求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双方就该保单的权益问题发生争执,孙先生认为该保单应属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张女士应补偿其一半保费和一半保险金。张女士不同意,遂向律师咨询,丈夫孙先生是否有权要求获得一半保费和一半保险金?请你谈谈对此案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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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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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保单项下的财产权:已缴纳的保费和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已缴纳的保险费,所有权属于投保人。保险金的归属,应当根据保单中是否指定受益人来确定。
       (2) 这两项财产权的时效:在保险事故没有发生之前或保单没到期之前,投保人随时可以以退保的方式取得已缴纳的保险费。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或保单到期后,保单项下的财产权就是保险金,不再允许投保人退保。
       (3) 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或保单到期之前,保险金只是期待权益而不是既得权益。这种期待权有可能因保单失效、受益人撤换、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杀害被保险人等各种原因变更或消失。
       处理意见:张女士补偿张先生已缴的两年保费6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