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买方)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后因遇到无法预见与不能克服的障碍。乙公司未能

职业资格 公司,买方,障碍 已帮助 人

甲公司(买方)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后因遇到无法预见与不能克服的障碍。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交货义务,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将此情况通知甲公司。甲公司直到交货期过后才得知此事。乙公司的行为使甲公司遭受了损失。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把障碍及其影响及时通知甲公司

B.乙公司解除合同后,不再对甲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C.乙公司不交货,无论何种原因均属违约

D.甲公司有权就乙公司未通知有关情况而遭受的损失请求赔偿

热搜: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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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国际货物买卖的免责
    [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规定:“(1)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2)……(3)本条所规定的免责对障碍存在的期间有效。(4)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5)本条规定不妨碍任何一方行使本公约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以外的任何权利。”
    乙公司因遇到无法预见与不能克服的障碍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交货义务,可以适用免责的规定。免责则意味着不违约。C项认为无论何种原因均属违约的说法是不成立的,C项错误。
    但是,乙公司应在合理时间内将此情况通知甲公司。A项正确。乙公司的不通知行为已经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害,因此,甲公司有权就乙公司未通知有关情况而遭受的损失请求赔偿。B项错误,D项正确。
    本题是司法考试中首次考查《公约》中有关免责的规定,答题时可以依据合同法一般原理推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