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 甲醉酒驾率将行人乙撞死 急忙将尸体运到X地掩埋。10天后 甲得知某单位要在x地施工 因担心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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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甲醉酒驾率将行人乙撞死,急忙将尸体运到X地掩埋。10天后,甲得知某单位要在x地施工,因担心乙的尸体被人发现,便将乙的尸体从X地转移至Y地。在转移尸体时,甲无意中发现了乙的身份证和信用卡。此后,甲持乙的身份证和信用卡,从银行柜台将乙的信用卡中的5万元转入自已的信用卡,并以乙的身份证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8000余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交通肇事罪

B.侵占罪

C.信用卡诈骗罪

D.诈骗罪

热搜:乙公司为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答案解析

难度★★☆ 搜索
  • 正确答案:ACD
    【考点】交通肇事罪、侵占罪、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
    【解析】甲无疑构成交通肇事罪。甲构成诈骗罪也没有疑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必罚。”选项A、D都是正确的。有争议的是甲从死者身上取走身份证和信用卡,然后冒用该信用卡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如果认定为盗窃,则只能定盗窃罪。因为刑法对此有明确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本题没有给“盗窃罪”这个选项,说明出题者不认为这种行为是一种盗窃行为。很多考生认为既然出题者认为这是侵占行为,那不选B,从逻辑上就是错误的。这是没有理解侵占罪的实质。我们多次强调过,捡到信用卡然后冒用取钱的,不定侵占罪,而是定信用卡诈骗罪。因为行为人并没有直接占有现金,只有通过冒用行为,他才能真正占有信用卡里的钱。所以,对这种捡拾行为,不能定侵占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规定: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很多考生认为,根据本意见,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不过细究起来,本案描述的情况和司法解释所说的情况并不相同。司法解释指的是在当场拿走他人(含死者)财物的,本案描述的是死者死亡10天之后,甲是“无意中”发现死者的身份证和信用卡的,因此将甲这种行为认定为侵占而非盗窃,也还说得过去。本题实际上认为在死者已死亡10天的情况下,其对自己的物品已不具有占有,即否认死者能占有自己的财物。关于这个理论,请大家参阅本书第三部分对2011年案例分析题的解析。
    【陷阱点拨】本题虽然有一定争议,但回答正确并不难。题目回避了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的理论争议,没有给“盗窃罪”选项,所以只能在侵占罪和信用卡诈骗罪里选择。而我们在以前的解析里多次强调过捡到信用卡后取钱的,只能定信用卡诈骗罪。注意:不能同时定侵占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因为只有一个侵犯法益的行为。这里还有一个答题技巧要提示:很多考生认为应该定盗窃罪。因此就B项、C项都不选。这肯定是错误的。三个行为,彼此都是另起犯意,当然要有三个罪名。既然能肯定出题人不想定盗窃,那就只能选择“信用卡诈骗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