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大丰市A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将大丰麋鹿自然保护区第三核心区部分土地租赁给个人B从事水产
大丰市,大丰,核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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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大丰市A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将大丰麋鹿自然保护区第三核心区部分土地租赁给个人B从事水产品开发经营活动。于2004年在核心区境内开挖水产养殖水塘三处,拉接了高压线路,并兴建大棚、生产生活用房等开发设施,占地约150亩。 请问:该案中有哪些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
此题为多项选择题。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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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1)违反了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规定。《自然保护区条例》第18、27条规定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A和B不仅擅自进入还在其中进行了与自然保护区目的不一致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行为。 (2)违反了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的规定。《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2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A和B在核心区内开挖水塘、拉接高压线路、新建大棚等活动是对该条规定的直接违反。 (3)违反了不得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6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其目的是杜绝核心区内的经营活动B在核心区内从事水产养殖的行为是对该条例的违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