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 甲 乙 丙开办一合伙企业 同年6月甲与丁结婚。2005年8月 双方协议离婚 约定将合伙企业中

职业资格 份额,财产,同年 已帮助 人

2000年3月,甲、乙、丙开办一合伙企业,同年6月甲与丁结婚。2005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将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A. 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 如乙、丙同意,丁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

C. 如乙、丙不同意丁入伙,必须购买该财产份额

D. 合伙企业应清算,丁分得甲应得财产份额

此题为多项选择题。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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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难度★★☆ 搜索
  • 正确答案:ACD
    解析A项:《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配偶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仍然属于个人财产。”由于合伙企业开办在先,结婚在后,因此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A项错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C项:依据上述条款,在其他合伙人不同意配偶入伙的情况下,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要求原合伙人退伙,C项表述过于绝对,所以C项错误。D项:D项表述于法无据,所以D项错误。B项:根据上述条款规定,只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配偶可以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故B项正确。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