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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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与世界上其他一些多法域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比较起来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具有自己的鲜明特点。 (1)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一种特殊的单一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 ①根据《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和《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以及两个基本法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其权利甚至大大超过在联邦制国家内其成员国所享有的权利。由于中国内地的法律同这些地区的法律差别极大因此区际法律冲突的范围可能同国际法律冲突的范围差不多;而且各法域都有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实现全国法制统一的进程将是缓慢而艰难的。 ②这些地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绝非本身所固有而是国家根据这些地方的历史与现实赋予它的一种特殊待遇。特别行政区只是在中央政府领导之下的地方行政区域从行政上讲它同中央政府的关系实质上仍是中央同地方的关系。这与在联邦国家内联邦和成员国之间的关系又有所不同至少避免了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演变成为国际法律冲突。 (2)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有属于同一社会制度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如香港、澳门和台湾相互之间的法律冲突;又有社会制度根本不同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亦即社会主义法律与资本主义法律这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之间的冲突如中国内地的法律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等地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而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区际法律冲突都是社会制度相同的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 (3)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有同属一个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如台湾和澳门的法律制度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这两个地区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是同属一个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同时又有分属不同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如属普通法系的香港法律与属大陆法系的台湾和澳门法律之间的冲突。 (4)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不仅表现为各地区本地法之间的冲突而且有时表现为各地区的本地法和其他地区适用的国际条约之间以及各地区适用的国际条约相互之间的冲突。 由于港澳台拥有包括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签订和履行协议的高度自治权因此可能会出现一些国际协定适用于某地区而不适用于其他地区的情形。这样可能导致各地区的本地法同其他地区适用的国际协定之间以及各地区适用的不同国际协定之间的冲突。这是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一种特殊现象。 (5)各法域都有自己的终审法院而在各法域之上无最高司法机关因此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方面无最高司法机关加以协调。 (6)在立法管辖权方面无中央立法管辖权和各法域立法管辖权的划分。实际上在民商事领域各法域享有完全的立法管辖权。而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未来可能建立的台湾特别行政区的立法管辖权不是由中央宪法直接赋予的而是由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加以规定的。 上述表明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情况极为复杂。
与世界上其他一些多法域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比较起来,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具有自己的鲜明特点。(1)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一种特殊的单一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①根据《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和《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以及两个基本法,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其权利甚至大大超过在联邦制国家内其成员国所享有的权利。由于中国内地的法律同这些地区的法律差别极大,因此,区际法律冲突的范围可能同国际法律冲突的范围差不多;而且,各法域都有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实现全国法制统一的进程将是缓慢而艰难的。②这些地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绝非本身所固有,而是国家根据这些地方的历史与现实赋予它的一种特殊待遇。特别行政区只是在中央政府领导之下的地方行政区域,从行政上讲,它同中央政府的关系实质上仍是中央同地方的关系。这与在联邦国家内联邦和成员国之间的关系又有所不同,至少避免了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演变成为国际法律冲突。(2)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有属于同一社会制度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如香港、澳门和台湾相互之间的法律冲突;又有社会制度根本不同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亦即社会主义法律与资本主义法律这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之间的冲突,如中国内地的法律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等地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而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区际法律冲突都是社会制度相同的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3)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有同属一个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如台湾和澳门的法律制度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这两个地区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是同属一个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同时,又有分属不同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如属普通法系的香港法律与属大陆法系的台湾和澳门法律之间的冲突。(4)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不仅表现为各地区本地法之间的冲突,而且有时表现为各地区的本地法和其他地区适用的国际条约之间以及各地区适用的国际条约相互之间的冲突。由于港澳台拥有包括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签订和履行协议的高度自治权,因此可能会出现一些国际协定适用于某地区而不适用于其他地区的情形。这样,可能导致各地区的本地法同其他地区适用的国际协定之间以及各地区适用的不同国际协定之间的冲突。这是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一种特殊现象。(5)各法域都有自己的终审法院,而在各法域之上无最高司法机关,因此,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方面,无最高司法机关加以协调。(6)在立法管辖权方面,无中央立法管辖权和各法域立法管辖权的划分。实际上,在民商事领域,各法域享有完全的立法管辖权。而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未来可能建立的台湾特别行政区的立法管辖权不是由中央宪法直接赋予的,而是由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加以规定的。上述表明,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情况极为复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