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12年7月依法成立 现有数名推荐的董事人选 依照《公司法》规定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公司董
甲公司于2012年7月依法成立,现有数名推荐的董事人选,依照《公司法》规定,下列人员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有( )。
A、王某,因担任企业负责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5年6月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2008年刑满释放
B、张某,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持股70%,该公司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于2010年被宣告破产
C、徐某,2007年向他人借款500万元炒股,为期2年,但因资金被股市套牢至今未清偿
D、赵某,曾任某音像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复制音像制品于2010年5月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赵某对此负有个人责任
E、刘某,曾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于2006年执行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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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董事任职资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选项A中,王某犯的是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是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犯罪,所以王某可以担任公司董事。选项B中,张某是宣告破产的公司的股东,而不是其董事、厂长或者经理,所以张某可以担任甲公司的董事。选项C中,徐某因个人大额债务到期无法清偿,所以不得担任甲公司的董事。选项D中,赵某是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自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所以其也不能再担任甲公司的董事。选项E中,刘某因为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已满5年,所以可以担任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