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相机(价值3万元)交给乙保管 因为缺钱 乙擅自作价1万元 将该相机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不知情的丙

财经类 相机,名义,价值 已帮助 人

甲将相机(价值3万元)交给乙保管,因为缺钱,乙擅自作价1万元,将该相机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B、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C、须甲追认或者乙取得处分权后,善意的丙才能取得相机的所有权

D、无须甲追认或者乙取得处分权,丙即可取得相机的所有权

E、因丙取得相机所有权给甲造成的损失,甲有权向乙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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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难度★★☆ 搜索
  • 答案:ADE

    本题考核合同效力、善意取得、所有权转移。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修改了《合同法》第51条,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买卖合同有效,而非效力待定。所以选项B错误。虽然乙欠缺处分权,但丙属于善意第三人,且相机已经交付,丙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机的所有权。所以选项C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