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货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4月发生如下业务:  (1)购入新载货车 取得机动车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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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货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4月发生如下业务:

  (1)购入新载货车,取得机动车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1万元。

  (2)购买成品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4.25万元。

  (3)购买材料、低值易耗品,支付动力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92万元。

  (4)修理载货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34万元。

  (5)货运业务取得含税收入116.55万元。

  (6)装卸搬运服务取得含税收入12.72万元。

  (7)经营性出租载货车(不配司机)业务取得含税收入70.2万元(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赁费23.4万元,二季度租赁费在季度初一次性支付)。

  (8)销售旧载货车(2010年3月购入),取得含税收入20.8万元。

  该公司增值税抵扣凭证均经税务机关认证。

该货运公司当月应抵扣进项税额为()万元。

A.10.17

B.11.69

C.15.27

D.1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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