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从事生产的个体工商户杨某 2005年3月1日领取营业执照并办理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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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从事生产的个体工商户杨某,2005年3月1日领取营业执照并办理了税务登记。但杨某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同年6月1日,主管税务所对杨某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认定杨某取得应税收入未申报纳税,共计应缴纳税款6000元。该所当即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税款6000元,并按规定加收了滞纳金,按《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对未申报纳税行为处以未缴税款50%即3000元的罚款。请问:该税务所在执法中存在什么问题,并请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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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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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考答案:(1)程序违法。该所在作出3000元处罚决定前未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未告知纳税人的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

    (2)该税务所对杨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属越权行为。《税收征管法》第74 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超过2000 元的,税务所不能作出决定。

    (3)该案已达立案标准,必须按一般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