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国公民李某被公司派往A国工作6个月 在A国工作期间 工资由公司设在A国的分支机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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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国公民李某被公司派往A国工作6个月,在A国工作期间,工资由公司设在A国的分支机构支付,每月工资折合人民币50000元,并由该分支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000元;李某取得A国劳动报酬折合人民币40000元,按A国的税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0000元。2015年李某在我国应补缴个人所得税( )元。
A. 2430 B.1110 C.2400 D.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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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工资薪金所得抵免限额=[(50000-4800)×30%-2755]×6=64830(元),已由分支机构代扣代缴税额=10000×6=60000(元)。
劳务报酬所得抵免限额=40000×(1-20%)×30%-2000=7600(元),在境外已经缴纳税款10000元。
抵免限额=64830+7600=72430(元)>境外实际纳纳款=60000+10000=70000(元),所以在我国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为243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