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乙 病三人是A有限公司的股东 甲为执行董事 丙为唯一监事。公司经营不善 持有公司15%的股权
公司,监事,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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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病三人是A有限公司的股东, 甲为执行董事,丙为唯一监事。公司经营不善,持有公司15%的股权的乙半年来多次要要求甲、丙召集临时股东会寻求解决方案均遭到拒绝。乙可以()。
A.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
B.申请工商行政机关撤销甲的执行董事职务
C.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
D.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自己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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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本题考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情形、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有限公司股东间产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召开临时股东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或请求解散公司等途径解决。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所以选项A正确。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属于股东会的职权。所以选项B错误。公司经营不善,不是请求解散公司诉讼的法定情形,也不是可以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的法定情形。所以选项C、D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