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为中国境内居民企业 主要经营业务为自己种植亚麻 并以亚麻为原料生产纺织制品 为了扩展国际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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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为中国境内居民企业,主要经营业务为自己种植亚麻,并以亚麻为原料生产纺织制品,为了扩展国际业务,在境外设立了一家子公司负责该国的纺织品销售业务。2016年A公司自行计算会计资料如下:

(1)营业收入8800000元,营业成本5000000元。

(2)管理费用1695000元,其中包括业务招待费支出140000元、新产品的研究开发人员费用280000元。

(3)财务费用900000元,全部属于支付给与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付给非金融企业的年利率为4%,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5%)。

(4)销售费用1040000元,包括广告费支出840000元、非广告性赞助支出200000元。

(5)投资收益740000元,包括国债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100000元、境外B国子公司分配的税后利润640000元(境外子公司缴纳并由A企业间接负担的税款为160000元,不考虑A企业针对该项投资收益直接缴纳的境外所得税,不存在以前年度未抵免境外所得税额)。

(6)营业外支出为60000元,包括通过减灾委员会向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的捐款50000元、因迟延交货按购销合同约定支付的违约金10000元。

(7)已经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工资薪金500000元、职工福利费支出105000元、上缴工会经费10000元(并取得《工会经费专用拨缴款收据》)、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0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顺序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业务(2)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并简要说明理由。

(2)计算业务(3)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并简要说明理由。

(3)计算业务(4)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并简要说明理由。

(4)计算业务(5)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并简要说明理由。

(5)计算业务(6)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并简要说明理由。

(6)计算业务(7)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并简要说明理由。

(7)填列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105050、A105060、A105070、A105000、A107014、A107010、A108010、A108000、Al00000。(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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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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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案】

    (1)业务招待费的60%为:140000×60%=84000(元),业务招待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8800000×0.5%=44000(元),税前可以扣除两者之间的较小者44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000-44000=96000(元)。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加计扣除=280000x50%=140000(元)。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可以税前扣除,无需纳税调整。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8800000x15%=1320000(元)

    企业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840000元,因此可以全部扣除,无需纳税调整。但非广告性的赞助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元。

    (4)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作为免税收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

    境外投资收益作为境外所得,需要单独计算税款,先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40000元。

    (5)会计利润=8800000-5000000-1040000-1695000-900000+740000-60000=845000(元)

    对外捐赠的限额=845000×12%=101400

    (元),因此实际捐赠的50000元准予全部扣除,无需纳税调整。

    给客户的违约金10000元可以在税前扣除,无需纳税调整。

    (6)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500000元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无需纳税调整。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500000x14%=70000(元),实际支出额为105000元,税前可以扣除金额为7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5000-70000=35000(元)。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500000×2%=10000(元),实际上缴10000元,可以全部扣除,无需纳税调整。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500000x2.5%=12500(元),实际支出额为20000元,税前可以扣除125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12500=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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