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都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都商贸)是一家集室内空气加湿 净化 新风换气为一体的人工环境工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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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都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都商贸)是一家集室内空气加湿、净化、新风换气为一体的人工环境工程公司。随着人们对室内环境指数的要求提高,传统环境工程的发展相对缓慢,为了提高环境工程技术,绿都商贸决定研发净化、加湿、换气为一体的高端设备,该研发项目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为了筹措研发资金,2017年1月1日,向其股东新能公司借款500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8%,期限1年;向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张某借款200万元,年利率10%,期限1年。上述借款均签订借款合同,利息按年支付。

绿都商贸2017年平均所有者权益金额为1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资本公积为100万元,盈余公积为5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150万元。已知绿都商贸、新能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为6%。

要求:(1)针对上述企业关联方借款,判断2017年12月31日绿都商贸支付新能公司的债务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若能扣除,计算其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金额。

(2)针对上述向自然人的借款,判断2017年12月31日绿都商贸支付给张某的债务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若能扣除,计算其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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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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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企业向其关联方的借款,同时受到借款本金的制约和利率的制约。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和规定的关联方借款税前扣除的比例之内的部分可以扣除。

    本金制约:不得税前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一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关联债资比例=(5000×12)÷(1100×12)=4.55;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5000×6%(1-2÷4.55)=168.13(万元);利率制约: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5000×(8%-6%)-100(万元)。

    合计不可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168.13+100=268.13(万元)可以扣除的支付给新能公司的债务利息为131.87万元(5000×8%-268.13)。

    (2)企业与无关联关系自然人之问有效的借款,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向张某的借款,税前可以扣除的债务利息为12万元(200×6%),实际支付的利息为20万元(200×10%),超过的8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