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在甲市市区开发写字楼专门成立了分公司。2015年6月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给政府部
A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在甲市市区开发写字楼专门成立了分公司。2015年6月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给政府部门的土地价款为10656万元,缴纳契税及相关费用320万元。
对于该项目A公司选择了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房地产开发成本8800万元,其中含800万元借款利息,无法取得金融机构证明。全部进项税额为1500万元。2018年1月房屋销售,取得含增值税销售收入31080万元。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请回答下列问题:(1)请计算该项目应纳增值税。
(2)请计算该项目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3)请计算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应税收入。
(4)请计算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允许扣除项目金额。
(5)请计算应纳的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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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纳增值税=(31080-10656)÷(1+11%)-1500=524(万元)
(2)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524×(7%+3%+2%)=62.88(万元)
(3)应税收入=31080-(31080-10656)÷1.11×11%=29056(万元)
(4)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金额=10656+320=10976(万元)
房地产开发成本=8800-800=8000(万元)
房地产开发费用=(10976+8000)×10%=1897.6(万元)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62.88(万元)
加计扣除=(10976+8000)×20%=3795.2(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10976+8000+1897.6+62.88+3795.2=24731.68(万元)
(5)收入:29056(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4731.68(万元)
增值额=29056-24731.68=4324.32(万元)
增值率=4324.32÷24731.68=17.49%
适用税率30%
应纳土地增值税=4324.32×30%=1297.3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