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白酒生产厂 2018年3月发生如下业务:(1)销售薯类白酒20吨 取得不含税销售额60万元 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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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白酒生产厂,2018年3月发生如下业务:(1)销售薯类白酒2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60万元,同时向购买方收购品牌使用费4.85万元,包装物押金1万元。
(2)生产粮食白酒80吨,3月10日销售给A商贸公司3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80万元,3月20日销售给B商贸公司2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30万元,余下30吨用于抵偿所欠乙企业的债务。
(3)委托丙厂加工10吨粮食白酒,甲厂提供粮食等原材料成本共计22万元,当月丙厂将加工好的白酒交付给甲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加工费5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白酒消费税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
(2)计算业务(2)中甲酒厂以白酒抵偿债务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业务(3)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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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缴纳的消费税=[600000×20%+48500÷(1+17%)×20c/0+10000÷(1+17%)×20%+20×2000×0.5]÷10000=15(万元)(2)以白酒抵债按照最高售价作为计税依据应缴纳的消费税=[1300000÷20×30×20%+30×2000×0.5]÷10000=42(万元)(3)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王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一比例税率)=(220000+50000+10×2000×0.5)÷(1-20%)=350000(元)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350000×20%+10×2000×0.5)÷10000=8(万元)
